李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51號
2024年03月13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號碼34062119********,X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新北花園X棟X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0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p>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情況烈檢刑訴(2024)42號
2023年10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皖FX××**號藍(lán)色坤豪牌三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東外環(huán)路由南向北上道路行駛至東外環(huán)路與蔡里街路交口處時,撞到路牙石導(dǎo)致車輛側(cè)翻,被三輪摩托車壓在車下,淮北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巡邏民警遂上前實施救援,發(fā)現(xiàn)李某某疑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即移交淮北市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處理,待民警對李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其帶至淮北市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2023年10月16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媛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