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1702刑初559號
2024年02月28日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小學文化,務工,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住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因賭博違法行為,2021年11月被鳳臺縣公安局罰款200元。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23年3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何艷婷,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主體詳情律師。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3﹞506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何艷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劉某1明知從上線淘寶店處購買的“立邦”品牌乳膠漆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從上線處購買假冒“立邦”品牌乳膠漆并對外銷售給胡振宇(另案處理),銷售金額達14萬余元,非法獲利2萬余元。
2022年8月19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胡振宇銷售給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的40桶“n立邦”金裝五合一內墻乳膠漆、98桶“n立邦”EX-707耐候專業(yè)外墻乳膠漆、113桶“n立邦”EX-707耐候專業(yè)外墻乳膠漆。經認定,上述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立邦”、“n”的產品。
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認為,被告人劉某1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系坦白。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被告人劉某1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劉某1明知其從上線淘寶店處購買的“立邦”品牌乳膠漆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從上線處購買假冒“立邦”品牌乳膠漆并對外銷售給胡振宇(另案處理),銷售金額達14萬余元,違法所得約25000元。
2022年8月19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胡振宇銷售給安徽銅冠有色金屬(池州)有限責任公司的40桶“n立邦”金裝五合一內墻乳膠漆、98桶“n立邦”EX-707耐候專業(yè)外墻乳膠漆、113桶“n立邦”EX-707耐候專業(yè)外墻乳膠漆。
經認定,上述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立邦”、“n”的產品。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經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后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案涉假冒“立邦”乳膠漆共計251桶。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1退出違法所得25000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交易明細、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資料等書證;證人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及清單;鑒定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莫助國
人民陪審員程貴生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庭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