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24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1的母親榮某患有心肺功能不全類疾病在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呼吸與危重癥結合病區(qū)治療,案發(fā)當日,吳某1得知其母親病情變化,可能病危,夜間無人替代駕駛,吳某1遂駕駛車輛前往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2023年11月3日21時許,吳某1酒后駕駛皖K5××**小型轎車沿阜陽市潁州區(qū)052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052縣道后趙棚路段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6mg/100m1。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證人吳某1、吳某2、趙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公訴機關認為,吳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動機、駕駛路程等情節(jié),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