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8號
2024年02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決定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慶燦及其辯護人王某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份以來,李錫泉(已判刑)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聯(lián)系王和坤(已判刑)找人為其轉賬、取現(xiàn),王和坤通過余某找到余海鋒(已判刑),余海峰又通過李緒龍(已判刑)聯(lián)系被告人陳慶燦,之后陳慶燦介紹給王和坤,陳慶燦先將自己的5張銀行卡交給李緒龍或余海峰轉賬或提現(xiàn)進賬總額計14397752.57元,取現(xiàn)金額計440876元;之后,陳慶燦又聯(lián)系蔡某、鄭宜森、姚楚斌(均已判刑)等人,將其銀行卡號交給李緒龍用于轉賬、取現(xiàn),其中,蔡某銀行卡進賬總額計433457.66元,取現(xiàn)金額計150000元;鄭宜森銀行卡進賬總額計4659698.43元,取現(xiàn)金額計400000元;姚楚斌銀行卡進賬總額計1129559.73元,取現(xiàn)金額計100000元。2022年1月21日、2023年12月24人,陳慶燦分別退贓6300元、6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shù)據、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慶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慶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慶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慶燦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后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慶燦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慶燦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陳慶燦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初犯、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慶燦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以來,李錫泉(已判刑)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聯(lián)系王和坤(已判刑)找人為其轉賬、取現(xiàn),王和坤通過余某找到余海鋒(已判刑),余海峰又通過李緒龍(已判刑)聯(lián)系被告人陳慶燦,之后陳慶燦介紹給王和坤,陳慶燦先將自己的5張銀行卡交給李緒龍或余海峰轉賬或提現(xiàn)進賬總額計14397752.57元;之后,陳慶燦又聯(lián)系蔡某、鄭宜森、姚楚斌(均已判刑)等人,將蔡某等人的銀行卡交給李緒龍用于轉賬、取現(xiàn),其中,蔡某銀行卡進賬總額計433457.66元;鄭宜森銀行卡進賬總額計4659698.43元;姚楚斌銀行卡進賬總額計129559.73元。2022年1月21日、2023年12月24人,陳慶燦分別賠償被害人王某16300元、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表、歸案經過、支付結算金額說明、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被害人王某1證言;證人余某證言;電子數(shù)據光盤;同案犯李錫泉、王和坤、余海峰、蔡某、姚楚斌、鄭桂生、鄭宜森、李緒龍供述;被告人陳慶燦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慶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陳慶燦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慶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陳慶燦主動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慶燦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孫倩倩
人民陪審員陳琳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