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25號
2024年02月28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福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郭曉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1.2023年7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閆某來到界首市××鎮(zhèn)××村××村,采用撬棍撬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張某家中,將一臺T**牌電視機盜走。
2.2023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閆某來到界首市××鎮(zhèn)××村××村,溜門進入被害人于某家中,將一個關(guān)公雕像、一個財神雕像、一部老年手機盜走。經(jīng)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81元。
3.2023年11月5日16時許,被告人閆某來到界首市××鎮(zhèn)××村××村,溜門進入被害人高某1家中,將一個關(guān)公雕像、火紙等財物盜走,在出門時被高某1發(fā)現(xiàn)后被扭送至新馬集派出所。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閆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當庭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閆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閆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閆某盜竊一臺T**牌電視機已返還被害人張某,盜竊關(guān)公雕像、財神雕像、老年手機已返還被害人于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無犯罪前科證明、現(xiàn)場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領(lǐng)條、殘疾人證、安徽高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價格鑒定書、界首市××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高某2、閆某1、閆某2的證言,被害人張某、于某、高某1的陳述、被告人閆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閆某多次盜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閆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當庭認罪,返還所盜竊被害人財產(chǎn),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靳金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閆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隨登峰
審判員黃園園
人民陪審員孫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馮爽
書記員劉雪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