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猥褻兒童案——猥褻兒童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觀證據的猥褻兒童案件中犯罪事實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85-006
關鍵詞
刑事/猥褻兒童罪/證據審查/零口供/零直接客觀證據/犯罪事實認定/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向平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為尋求性刺激,趁被害人江某(女,2004年1月20日出生)等四個小孩在其經營的代售店玩耍之機,把江某抱到店內床鋪上,對江某進行猥褻,被江某的親屬周某當場發(fā)現(xiàn)。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猥褻兒童罪的證據主要是被害人江某的陳述和證人陳某、周某的證言,而林某某始終否認有猥褻江某的行為。江某和陳某均為未滿5周歲的幼兒,其辨別是非和表達能力尚不完全,周某系被害人江某的舅媽,與江某有利害關系。根據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林某某有猥褻被害人的行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據此,該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無罪。
宣判后,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由,提出抗訴,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撤銷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林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且未能提取到任何關聯(lián)性的直接客觀物證,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林某某猥褻江某的事實,主要理由如下:
1.被害人江某的陳述及目擊證人陳某的證言具有證據資格,可以作為定案證據。江某、陳某雖系幼兒,辨別是非、表達能力尚不完全,但其顯然已經具備關于身體部位的認知能力與簡單行為方式的表述能力。其對案發(fā)過程以及林某某觸摸部位的描述較為簡單,明顯帶有孩子口氣并附隨動作,能夠與其年齡、認知和表達能力相適應。江某對于林某某猥褻行為的具體細節(jié)的描述達不到準確的程度,但不能據此否定其陳述的真實性。且偵查人員對江某、陳某的詢問均是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進行,證據收集程序合法,故其陳述和證言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2.目擊證人周某雖系江某親屬,但其所述過程客觀,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可予采信。首先,周某證實的情況與被害人江某的陳述和證人陳某的證言相互吻合。周某某在目睹林某某猥褻江某后,制止了林某某的行為,并將此事告知了江某的母親,周某某的證言系直接證據,證明力強;江某母親聽到周某某所講后即報案,表明發(fā)、破案經過自然,且二人的證言均屬于初始證據,證明效力較高。其次,林某某與江某家案發(fā)前并無矛盾,不存在江某親屬誣告林某某的跡象。再次,關于周某在代售店門口能否一眼看到人在屋內床上實施的行為,辦案機關在被告人親屬及被害人親屬的見證下,到現(xiàn)場進行了模擬實驗,參與實驗的所有人一致認同在門口能夠看到人在屋內床上實施的行為,與周某的證言互相印證。
3. 在案間接證據亦可以印證被告人林某某猥褻江某的事實。一是江某就診的病歷記錄及醫(yī)生的證言證實,江某在案發(fā)前一個半月即因患陰道炎就診,病情于本案事發(fā)前兩日好轉,但案發(fā)次日經診斷其陰部又受到侵犯。江某發(fā)病的時段,尤其是事發(fā)次日診斷的情況與本案事實的關聯(lián)度較高,系增強法官認定犯罪事實內心確信的有力佐證。二是林某某雖不供認實施過猥褻行為,但承認當時脫了江某的褲子,且其關于此節(jié)的解釋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林某某對其行為無法自圓其說,在此情況下,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可依常理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三是本案不存在明顯的不可解釋的疑點或者反證。
綜上,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認定被告人林某某猥褻江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對猥褻兒童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應當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要認真審查案件的發(fā)、破案經過是否自然。在猥褻幼兒案件中,通常是幼兒的親屬報案,此時要特別注意審查雙方的關系,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債務關系,以分析判斷是否存在誣告、陷害的可能。
2.要慎重判斷被害人陳述的客觀真實性。在猥褻幼兒案件中,只要被害幼兒所述的基本情況是其有能力認知和表達,并且是經過合法程序收集的,應當認定其陳述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3.要仔細分析供證關系。在多次猥褻情況下,即使供證之間對猥褻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次數(shù)等具體細節(jié)不能一一對應,但只要在“存在猥褻事實”這一主要事實方面能夠相印證,也不影響對整體犯罪事實的認定。
4.要充分考察間接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印證作用。在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對一”,且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矛盾,或者被告人拒不供認犯罪的情況下,為了查清事實,排除合理懷疑,還應當著重考慮間接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印證作用。以是否存在猥褻行為為中心,通過認真梳理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仔細分析和論證,必要時可以運用合乎規(guī)律的推理。如果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能起到補強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認,亦不影響對猥褻犯罪事實的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
一審: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09)嵐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09年8月18日)
二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榕刑終字第8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0年1月29日)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988號]林某平猥褻兒童案-猥褻兒童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觀證據的猥褻兒童案件中犯罪事實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