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54號
2024年03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唐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1在宿松縣××鄉(xiāng)××村的家中吃飯時飲酒。飯后,徐某1醉酒駕駛(駕駛證系“扣留/吊銷/注銷”狀態(tài))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宿松縣××鄉(xiāng)××村村級公路由北往南行駛,14時20分許行駛至××村××組××號門前路段時為躲避交警檢查,停車進入××組××號劉某某家中,后被現(xiàn)場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3年12月8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1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7.42毫克/100毫升。
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徐某1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徐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1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可從重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徐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本院決定對其予以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執(zhí)行期限本院另行確定。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甘百松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松梅
書記員蔡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