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1、姜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134號
2024年03月04日
南檢刑訴[2024]110號
被告人姜某2持B2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4月8日19時50分許,姜某2酒后駕駛蘇AC××**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阜南縣焦陂鎮(zhèn)X037焦陂新街王偉家紡門口處被阜南縣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10mg/100ml。后抽血送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姜某2血液酒精含量為205.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被告人姜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姜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姜某2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姜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姜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被告人姜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已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葉忠科

